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认为,规制虚拟货币交易混乱需要建立长效机制,一方面要严格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研究和配置有效的监管手段。
原文标题: 《虚拟货币交易乱象的法律规制研究》写作:邓建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主任来源:人民论坛
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是区块链金融领域的重要应用,但依托基础技术区块链,存在匿名、无准入门槛、资金不正当来源审查等问题,合规方面存在较大风险。 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应用项目缺乏明确的法人实体,有碍监管。 为此,监管机构一方面要本着法治精神严格执法,推进区块链金融合规建设,另一方面要探讨未来如何加强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的监管性,有效约束代码开发团队和风投机机构
区块链是以分布式数据库存储、点对点传输网络、非对称加密算法等为支撑的新技术。 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是区块链金融领域的重要应用,基于区块链基础技术发行的虚拟货币近年来备受关注。 特别是2020年下半年以来,由于产量的减半效应,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市场价格迅速上涨。 同时,区块链去了中心化金融(业内称为“DeFi”),推出了各种主张高收益的“流动性开采”。 出于美联储因疫情每天增发1美元引发美元贬值的担忧,欧美一些投资机构重新仓位主要虚拟货币。 海外高科技行业知名人士为特定虚拟货币“叫好”,这些因素共同推动了主要虚拟货币价格在2021年上半年的进一步暴涨。 由于财富的迅速增长,国内许多“个人投资者”急于上车,金融风险加剧。
近年来,基于一些交易平台推出的虚拟货币的各种投资理财往往缺乏对投资者适当性的控制。 虚拟货币没有固定现实社会的资产,价格的上涨与投资者的共识、未来的期待和感情密切相关。 因此,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往往是常态。 此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大多为境外法人,远离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交易所为许多无风险投资者提供高倍率杠杆性实物交易和期货交易,使投资者可以在虚拟货币市场大量卖空或相反卖空。 但是,虚拟货币的价格容易受各种信息的影响而发生大幅变化。 特别是市场价格小的一些货币更容易受到庄家的控制。 庄家和大公司可以轻松控制一些虚拟货币的交易价格和网络合约交易市场,让许多不明真相的散户成为庄家、大公司和交易平台共同收割的“韭菜”。 在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的情况下,很多散户多次爆胎。 对于风险较高、缺乏投资经验的个人用户来说,“奔涌上车”很可能发展成噩梦。 2021年上半年以来,国内已经发生了几起因从事高倍数虚拟货币期货交易而倾家荡产的极端风险事件。 虚拟货币交易市场频繁的仓储风险可能影响传统金融市场,影响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进而影响国家金融的安全。
另外,截至2021年上半年,我国比特币机器的计算力长期占全球计算力的70%以上,这给“矿工”们带来了巨大的财富。 “挖矿”是指以专用计算机节点为比特币系统计算随机散列函数的正解,通过竞争区块的记账权获得比特币奖励。 比特币系统运输人性自利(作为经济激励获得比特币)比特币系统,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经营这些网络节点的个人或机构在业界通常被称为“矿工”,这些计算节点是“矿山机械”。 为了提高计算能力,增加竞争比特币区块记账权的概率,近年来聚集了数千台“矿机”,形成了超大规模的“矿池”。 但是,比特币“矿机”消耗巨大的电力,依赖火力发电的“矿池”造成了巨大的碳排放和空气污染。 在CO2排放峰值和碳中和政策的背景下,中国监管部门对比特币“挖矿”带来的高能耗问题深表担忧。
监管机构的应对及法治思索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严厉出击各地方政府,打击虚拟货币交易混乱,短期内,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很快被“冷却”,取得了一定的预期效果。 当然,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规制虚拟货币交易混乱的长效机制应该是未来政策制定的重点考虑方向。 因此,笔者认为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一是推进“良法善治”,明确区块链金融领域的“清”和“浊”,严格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面对前沿科技和区块链产业的快速发展,监管方式必须具有前瞻性,对未来虚拟货币混乱的新形式事先做出判断,研究和配置有效的监管手段。“良法与善治”是法治的核心内涵。 “良法”是指通过科学和民主立法的形式,广泛集思广益,使好的法律法规表达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意愿,赋予合法市场主体稳定的经营预期,防范金融风险,制裁违法违规者,有效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益。 具体来说,在区块链涉及的各种细分产业中,虚拟货币交易混乱容易侵害投资者权益,极端的情况下会引发金融风险。 但是,其他一些区块链细分领域可能对社会福利的提高有正面的价值。 例如,区块链司法存款证对当事人取证、法院鉴定证据等具有低成本、高效的价值,基于区块链的司法存款证系统——天平链已经应用于北京互联网法院等。 在以太坊运营、监管的美元稳定货币USDC等,支付便利,深受交易者欢迎。 受监管的稳定货币有可能为中国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国际化实践提供参考。 因此,必须慎重区分区块链领域的“表里”,避免出现“一律”的立法。 监管者在出台政策时,依据重大会议决定执法,充分吸收市场主体事先参与讨论,致力于制定《良法》,压制监管者个人意志,是政策制定的唯一导向。
善治”是指监管机构在严格依法行政,实施法治化监管的同时,必须避免具体行政行为过度跳跃,背离法治精神,给合法市场主体带来经营风险。 在区块链产业领域贯彻法治精神,应该赋予相关企业行业发展的确切性和市场的期待性。 法治化监管意味着监管者应该普遍执行现有法规,监管者不是凭一时的意愿决定,而是靠好的立法和政策。 因此,无论是为了防止虚拟货币交易混乱,还是为了有效规范区块链在其他金融领域的应用,都必须制定长期监管规则,研究在极端风险事件的冲击下简单应对的思路。
虚拟货币交易的混乱带来了外汇管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难题,现阶段可以通过管制法币汇率渠道加以解决。 但是,中国目前个人持有虚拟货币,并未禁止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 金融监管机构明确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公众提供兑换服务,同时禁止以虚拟货币为支付手段购买商品和服务。 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不明确,涉及虚拟货币的买卖、估价、支付和兑换等问题及相关诉讼,给司法机关的案件性认定和判决带来了诸多困惑。 例如,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以人民币计价时是否符合合规性? 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或稳定货币贷款应该受到司法保护吗? 这些问题在目前的法治框架内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未来,我国立法机构将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更加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在制度上有效保障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完善打击虚拟货币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
区块链金融的合规建设与参考
与互联网不同,区块链技术天然存在运用于金融的偏差,但区块链的金融APP应用多缺乏合规性,随着区块链金融APP应用的普及,合规性成为区块要进一步抑制虚拟货币交易带来的金融风险和合规风险,一是鼓励联盟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二是重点加强公共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合规建设。 推进自主可控的联盟链是近年来加强监管政策选择的结果。 联盟点的网络节点有限,系统相对封闭,必须得到联盟的许可才能访问节点。 通常要求严格的用户识别,因此金融风险一般可以控制。 基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复杂要求,目前大部分传统金融业务如部分大型国有银行的区块链业务试点工作只在联盟链上展开。联盟和公共链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需要网络许可,只有联盟的成员是开放的。 联盟本身就像超级权力,所以对交易者的账户有实际的控制权。 因此,只有在允许经联盟批准的交易者参与区块链系统这两个方面侧重于推进合规建设的联盟批准的节点才能维护网络。 当然,联盟由于一定的封闭性,牺牲了区块链的很多优点。 例如,开放性、灵活性、开放性带来的各种金融应用项目的自由编程、相互兼容、多样性、灵活组合、资金利用效率的大幅提高等。 但是,虽然联盟链是封闭的,但其安全性和合规性得到了提高。
公共区块链是一个完全开放、自由的系统,虚拟货币的发行和部分交易业务依赖于公共链,挑战着金融监管、合规性要求。 因此,基于公共区块链的金融合规建设应该成为当前监管者推进的重点工作。 参照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最低线的要求,区块链金融合规建设应当包括交易者实名制、基于交易的合规审查、金融中介的支付审查等。 区块链金融合规建设包括以公共链为基础的数字身份整合、智能合约的执行权限设置、用户身份识别等监管解决方案。 笔者认为,以下行业实践可为我国提供合规建设参考。
首先,以公共区块链恒星链(Stellar )为例。 恒星系银行为银行业提供了跨境支付网络,其合规协议层主要包括账户实名注册认证,用户交易必须经过可信节点(银行)的审核,用户地址便于身份识别。 恒星连锁技术方案的合规建设构想是放弃网络节点之间的对等性,由拥有超权力的可信节点审查账户交易信息。 恒星链保持部分开放性,获得身份证明的用户可以自由加入网络。
其次,闪电网络提供了另一种区块链金融合规建设思路。 闪电网络类似于基于比特币系统的双层清算协议,两个用户之间建立链下支付通道,承担链下交易记账工作,智能合约自动实现。 但是,在闪电网络中,为了承担支付渠道的中继站,降低用户直接与对方建立支付渠道的成本,需要金融中介这样的服务提供商的作用。 因此,闪电网络的作用适合于合规建设。 保持区块链的开放性,一些节点扮演流动性提供商的角色,创建各交易者的链下支付渠道,但不影响系统维护端——“计费”节点的权力对等。 闪电网络具备建立实现交易者实名制的基础——链下支付渠道的服务商节点,可以完成交易者的识别认证。 但是,服务业自身的合法资格审查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
最后,2017年9月4日以来,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发文禁止在国内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后,针对中国公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平台主要来自国外,这些境外平台游离在中国监管机构范围之外。 虚拟货币交易具有金融或“同类金融”的属性,这类交易完全缺乏中国权力机构的监管,是导致交易量激增、虚拟货币价格、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各种交易混乱的重要原因。 因此,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一方面可以警告境外平台应提高交易准入门槛,要求落实交易者身份识别、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机制,供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备案审查。 另一方面,对于侵害中国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境外交易平台,监管机构可以探索“长臂加瓦管辖”机制的可能性。 对国内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存在的境外交易平台,中国司法机关可以“冲破境外公司的面纱”,可以通过诉讼落实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要求。
从010年到2020年,2020年以来,随着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各种应用的爆发,虚拟货币交易的混乱逐渐扩大,推进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的“监管潜力”应成为监管机构事先判断下一步对策的重要工作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APP应用将与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的“类金融产品”转换为无需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中心化中介机构即可运行的商业模式。 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是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连接访问的全球金融服务。 通过这种新的业务模式和程序设置的自动交易协议通常被引入到不需要许可的区块链中。 以伊利亚姆为代表。
区块链以金融项目为中心建立了新的金融服务模式。 这种APP提供了基于虚拟货币的借贷、交易和投资资产管理的未经许可的机制。 近年来,基于虚拟货币的各种质押贷款产品、储蓄理财产品、期权投资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迅速丰富,应用人群不断扩大。 目前,区块链中心化金融业主要有稳定货币、中心化贷款市场和中心化交易所三个领域。 与传统金融业相比,去中心化交易所不需要办公室,不需要离线实物点,无论节假日都可以继续提供交易,通过智能合约和代码自动执行有着低成本的好处。 但是,目前区块链金融的虚拟资产多用于“货币炒作”和所谓的“流动性开采”,缺乏真正的价值创造,与服务实体经济的国家目标存在差距。 更重要的是,区块链以金融为中心直接挑战了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 与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不同,这种新的商业模式不是由特定的法人治理的。 传统金融业都具有监管潜力,监管部门一方面发放稀缺的金融牌照,确保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符合相应标准,提高金融机构的“违规成本”,确保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可靠的服务。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通过对投资者的适当控制,减少金融风险带来的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但是,以虚拟货币、稳定货币、智能合约、公共区块链为“基础实施”的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是自由开放的新金融体系。 这种金融体系的风险主要在于没有许可管理等准入门槛和退出许可,没有交易者身份识别机制,没有资金来源合法性审查。 这个金融APP体系是引入区块链的过程,不是特定的法律主体。 开发团队向中心化金融应用项目引入链条后,很少有人能停止。 这种新的金融形式在法律监管上缺乏明确的对象。 为了规避其风险,必须加强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的监管性,建立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定主体,有效落实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要求。
认为明确在去中心化交易所发挥核心影响力的主体是促进去中心化交易所监管的前提。 首先,核心代码开发团队形成了区块链去中心化交易所的基本框架、商业模式、经济激励方式,是明确的责任主体。 其次,很多知名的中心化交易所背后,往往是知名的风投机机构在推动。 这些风投机机构提供的大量资金和人脉资源直接影响着项目的发展过程。 最后,近年来,去中心化交易所的项目迭代和参数变更等更新升级多采用社区投票决定,即所谓的“去中心化”治理(DAO )模式。 向中心化项目发放的治理令牌的数量决定了投票权的权重。 管理令牌的权限主要集中在代码开发团队和风投机机构手中。 因此,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背后实质上带有典型的去中心化色彩,监管机构以代码开发团队和风投机机构为重要线索,有助于加强去中心化金融的监管性,落实法律要求。
在监管机构的推动下,区块链有可能在合规金融体系中推进一些变革。 例如,用技术信任(共识算法、不对称加密等)部分替换车牌信任、个人征信信用等,区块链的技术“自治”)、代码和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等)、社区自治) 因此,区块链金融总体上具有正向价值。 但不可否认,近年来,区块链金融在国内多表现为虚拟货币炒作,迫使监管者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
通常,金融监管多针对较为成型的金融业设定监管规则,但金融创新意味着某种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前没有出现过。 对金融创新同时实施过度管制,可能阻碍新型金融产品的诞生和成长,负面影响金融效率的提高。 因此,适当鼓励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开放,有助于深化我国金融市场建设。 从长远来看,将仔细研究区块链金融的行业发展态势,制定更加灵活、智能化的监管政策,有效推进区块链金融合规建设,加强去中心化金融的监管性。
注:本文得到了中央财经大学新兴交叉学科建设项目“金融系统安全与区块链监管技术”的资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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